某公司招保洁服务,在招标公告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其中一条要求投标人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请问这条有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吗?
答:是的,此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就保洁服务招标而言,是否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三年就无法提供服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保洁公司的成立时间长短,与该招标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属于不合理条件。因此,公司成立年限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